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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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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5:38: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绿碳认证 于 2024-1-9 15:39 编辑

    一.什么是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订《京都议定书》,将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从而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工具之一。其基本内涵是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鼓励減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減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配额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其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当量(tCO2e),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二.为何要搞碳排放交易?

     我国已承诺: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市场建设对于推动产业低碳转型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价格信号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碳管理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多元化,从而降低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同时也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和动力。

    三.碳市场的交易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规范,每年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核查结果报送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步: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并将配额总量分配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第三步: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开设交易账户,并将分配到的碳排放配额登记在账户中。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以满足自身减排需求或获取收益。
    •第四步:碳排放权结算与注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碳排放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将成交后的碳排放权注销或转入买方账户。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保证其账户内持有的经核查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不超过其分配到的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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